对于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可依据相关法规施加如下处罚措施:
首先,非法占用者需立即退还占用之地,并将其恢复至初始状态;
其次,拆毁其在非法占用地上所设立的任何附属设施,同时没收已经建立于该地上并且符合建筑规划要求的所有建筑物;
再者,实施行政处分;
若有违法事实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更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未经有权机构批准或采用不当方式企图获取合法授权而占用他人土地的,各级政府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有权指令非法占用者将占用之地予以归还,同时对破坏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的行为,要求其限期拆除在该未经许可的土地上所建造或设置的新建筑物以及其它设施,而且必须保证恢复土地原貌,如果其行为符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的要求,则需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修建的新建筑物及相关设施,并处以相应罚款;
对于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一旦触犯法律,更应绳之以法并追究刑事责任。
且当非法占有土地数量超过了审批许可的标准时,超出部分将被视为非法占用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