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如果仅仅是协助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收取相关费用,但参与赌博者本身并不涉及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那么协助收取费用的人员将不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刑法惩罚。
然而,若参与赌博的人员本身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例如涉嫌赌博罪行,那么协助其收取费用的人员便有可能被视为赌博罪的共同犯罪嫌疑人,或者可能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名,从而面临相应的法律制裁和刑罚处罚。
其次,关于帮信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主体方面,帮信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已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同时也涵盖了可以作为犯罪主体的各类单位组织。
第二,在主观方面,帮信罪的犯罪主观心态为故意,即明知自己正在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行为提供帮助,并且清楚地认识到这一行为将会对国家的信息网络管理秩序带来损害,却依然抱持着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第三,在客体方面,帮信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于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严格管理秩序。
最后,在客观方面,帮信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为:
为信息网络犯罪行为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关键性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重要辅助服务,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