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凡具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者,若对行政机构所作之具体行政行为产生异议,欲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自其已知晓或应当知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在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此期限可适当延长。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进一步明确指出,“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时,如未能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关诉权或起诉期限的相关信息,则起诉期限将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得知或应当得知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开始计算。
然而,自得知或应当得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对于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权或法定起诉期限的情形,亦适用上述条款。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