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取保候审程序时,依据法律规定需遵循如下几项准则:
首先,无论是在城市还是乡村地区居住,未经执行机构的许可都严禁擅离;
其次,无论住址、工作单位以及通信方式有何变更,均应在发现变化后的二十四个小时内立即向执行机构进行汇报;
再次,当受到传唤的指令时,应尽速到位参与审理;
最后,不应该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们为案件提供公正的证词,亦不能损毁、篡改或编撰可能影响司法审判的相关证据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与第四款之规定,所有接收过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均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首当其冲的即是未经执行人员授权不得擅自离开所在居住地,包括市区及乡村区域之内;
再者,当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发生任何变化时,也应在发现变化后的二十四个小时内向执行机构提交书面声明;
此外,如接到传讯通知时,务必迅速到达指定地点参与审理;
同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作证,禁止销毁证据或者违背事实编造证词;
最后,亦严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通同伙。
如有违反上述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行为,情节严重需要采取逮捕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实行拘留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