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用赔偿:
本项赔偿数额依据在于医疗机构所出具的医药费用、住院费用等收款凭证,并结合病历及诊断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核实。
该金额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所实际产生为准。
2.误工费赔偿:
依照受害者误工时间与个人收入状况进行评估后确认。
3.护理费用赔偿:
此项赔偿金额依据为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以及需照看之人的数量和照护期间来决定。
4.交通费用赔偿:
根据受害者及其随行照顾人员因其就医或转院治疗方面实际产生的费用据实结算。
5.住宿费用赔偿:
可参照本地区(如市区、县级市等)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全国通用标准的出差住宿标准核算。
6.住院伙食补助费用赔偿:
可借鉴相关标准,对所在地(同上)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参考认定。
7.营养费用补偿:
结合受害人伤残状况及医疗机构的建议,参照执行。
8.残疾赔偿金赔偿:
根据受害人为残疾人的事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确定额度。
9.残疾辅助器材费用赔偿:
在此类器材常见且适用的范围内,按合理水平进行测算并予补偿。
10.死亡赔偿金赔偿:
根据死者本人失去生命时年龄、健康状况以及身价风险等因素,对照法律规定予以估算并支付。
11.被扶养人生活费用赔偿:
参照扶养人失去劳动能力的程度,依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及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加以计算并给予相应的物质补偿。
12.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定即可确认金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