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共谋犯罪的领头者而言,并非必定需要承受逮捕之厄运。
然而,若满足下列任一条件,则应果断予以逮捕:
1、有实际倾向或威胁对受害者、举报者、控诉方进行恶意报复的行为的;
2、存在销毁关键证据、伪造证据、干扰证据提交、妨碍证人出庭作证或胁迫证人串通一气等潜在行为可能性的;
3、表现出试图自残或逃脱司法制裁等极端倾向的;
4、潜在地具备实施其他新类型犯罪活动的危险性的等。《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