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符合特定法定有效要件之情形下,买卖合同即视为具备有效性。
这些法定有效要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买卖合同的缔结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必须示以真实明确的意思表示;
其次,参与订立买卖合同的每一方都应有合法的民事行为能力;
再者,所订立的买卖合同条款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也不能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
此外,买卖合同的形式亦应符合法律对此类合同所设定的相关要求;
最后,如果还有其他需符合的法定有效条件,也应当一并满足。《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