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脚趾骨折工伤所引发的赔偿问题,我们有明确的赔偿标准可供参考:
(1)当伤势达到轻度残废级别时,赔偿额最低应为1000元人民币;
(2)若伤势达到中等程度残废级别,每次赔偿额则不应少于3000元人民币;
(3)而倘若伤势属于重残级别,每次赔偿额不得低于5000元人民币。
无论上述哪项情况,涉及到的脚趾骨折的医疗费用均需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具体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处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