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灵活就业员工医疗保障金缴纳比例的相关规定如下所示:
1.对于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的灵活就业员工而言,将以上一年度本省范围内全体在编在职员工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医疗保险费用缴纳基数,同时将原本设定的缴费比例由原先的4%降低至3.4%;
2.针对年龄超过35周岁的灵活就业员工,同样遵循上述原则,以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医疗保险费用缴纳基数,所执行的缴费比例则从原先5%下调至4.4%有效实现了减轻负担的目标。《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