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本人所持有的信用卡出借予他人显然违反了相关银行对信用卡使用管理之规定。
一经银行发现此类违规行为,有极大可能性导致我方所持卡片被银行实施冻结处理,并责令立即偿还所有累积债务。
即便此举未引起银行关注,我方依旧与银行建立起重要的信贷授信关系。
在此情况下,尽管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之人系友人,然而基于民法中的“合同相对性原则”,我方仍需承担起归还银行借款之责任。
若未能按时偿付借款,则须支付高昂的利息及滞纳金,甚至可能面临法律层面的刑事追责风险。
当然,在将信用卡出借于他人的情形中,尽管两方之间存在着借贷民间合约行为,司法机关仍然会承认其法律约束力。
因此,当我方催促友人还款却无果时,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且可以同时请求法院采取针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
然而,为了规避潜在的刑事重担,我方应该在启动诉讼前首先将拖欠银行的款项全部清偿完毕,然后再透过诉讼程序,请求由友人直接偿还债务给我们。《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