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身份证正反两面照片、个人手持身份证拍摄以及正面头像递交给他人确实存在某种程度的潜在风险,然而实际上,其所产生的事实上害处尚不能简单地进行评价。
究其原因在于,这种举动等同于向他人披露了凭身份证确认身份所需的重要信息与个人肖像信息,尽管这些同样属于个人隐私范畴,然而在日常生活场景中,获取此类信息并非巨大挑战。
此外,现如今在处理各类日常事务或进行商业经济活动时,仅仅提供身份证照片及手持身份证照片往往显得力不从心,为确保交易安全,还需提供有效电话推荐码、邮政编码、身份证复印件乃至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换言之,尽管我们在本问题中所提到的情况算得上是个人信息的外泄行为,但由于缺乏足够的信息量来辅以实施实质性的侵害行动,因此其所表现出的实际伤害性相对较小。《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