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雇佣期,未经授权甚至可能构成违法行为的行为包括接取私人订单以损害公司的权益和财富。
然而,若员工在本职工作的范围内进行此类行为并未对企业的整体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的负面影响,并且公司也并没有明确规定禁止个人采取这类行动,则雇员仍有权利自由选择接取私人订单。
但是另一方面,如果劳动者在脱离原有的工作单位之际,与其他企事业单位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已经对所在的原属公司承担的生产任务达成了严重的影响,或是在被原就职公司提出异议后,仍然漠视规定、坚持违规行为,那么原就职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解除与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