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出现的情况是,发生交通事故中涉及到的双方均为机动车辆,这情况下的赔偿原则包含了:
首先,由两辆车分别依据其所投交强险来计算出应承担的赔付总份额;
其次,若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仍无法完成全部赔付工作,那么剩余超出限额的部分将会按照约定,其中另一方需要额外支付50%,而剩下的50%则将由肇事者自行承担;
在此基础上,倘若双方任何一方拥有相应的保险保障,那么便可借助保险公司来实现赔付工作。
当涉及到一方为机动车辆,另一方属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的情况时,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由于机动车辆在事故中必然会产生一定程度的损坏,所以依法规定,对于这种情况,机动车辆的损失总费用中的50%将需要由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来承担,另外的50%则需要由车主自行承担;
然而,倘若事故引发的损失程度较严重,并且肇事方均购买了有效的保险,那么这部分损失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至于具体的操作流程,首先将由机动车辆先利用其所投保的交强险进行赔付,紧接着,再根据各自所承受的实际损失,分别承担50%的责任。
需注意的是,并不能仅仅因为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某种单方面的过错造成的,就认为只有涉事的某一方需要承担全部责任和负担。
例如,倘若该次事故是由于双方同时涉及违规驾驶所引发,那么依照法律,就需要双方共同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关于赔偿问题的解决上,通常先是由保险公司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此次的经济赔偿任务;
接着,对各自遭受的损失进行准确确认,并进行等价折合后,由其中一方承担剩余的损失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