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卡欺诈犯罪的裁决标准,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
若出现如下任意一种情况,将被判定为信用卡欺诈罪,且情节恶劣,金额较小者,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需缴纳20,000元至200,000元不等的罚金;
若情节严重,金额巨大者,判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需缴纳50,000元至500,000元不等的罚金;
若情节极其严重,金额特别巨大者,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需缴纳50,000元至500,000元不等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二)使用已过期或作废的信用卡;
(三)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
(四)恶意透支。《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