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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被辞退或开除的标准

警察被辞退或开除的标准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而劳动关系的认定其实是一个大课题,不仅涉及到如何根据构成要件对当事人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作出认定,还涉及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等其他用工关系以及承揽关系等其他法律关系的比较和区分。
2024-05-05 10:25:11 已帮助235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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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被辞退或开除的标准
关于人民警察任职期间辞退或开除的基本准则如下:
1.个人无法满足任职人民警察所需具备的相关资格与条件,或在招聘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程序的行为;
2.经过连续两年的职业考核后,其绩效表现未能达到担任职务所要求之能力水平;
3.在当前职位上无法完全胜任工作任务,且对其他工作安排表示拒绝接受的员工;
以及4.由于所在单位业务调整、机构撤销、合并、或减少编制员额等原因,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时,但该名员工却拒绝接受合理的工作安置方案者。《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三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三)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四)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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