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警察任职期间辞退或开除的基本准则如下:
1.个人无法满足任职人民警察所需具备的相关资格与条件,或在招聘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程序的行为;
2.经过连续两年的职业考核后,其绩效表现未能达到担任职务所要求之能力水平;
3.在当前职位上无法完全胜任工作任务,且对其他工作安排表示拒绝接受的员工;
以及4.由于所在单位业务调整、机构撤销、合并、或减少编制员额等原因,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时,但该名员工却拒绝接受合理的工作安置方案者。《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三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一)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三)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四)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