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特殊职务作品中,其著作权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但署名权仍然归属于原始创作者所有。
这种情况包括了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及电视台的工作人员所创作的实际职务作品,这其中最大的特点便是他们使用了所在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重要物质和技术条件进行创作,并且相关的责任也全部由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担。
此外,还涵盖了诸如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以及计算机软件等类型的职务作品,这些都被视为特殊职务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
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