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女方欲提出离婚、而男方却不愿接受的情况时,女方可尝试与其进行深入的交谈并寻求妥协解决方案以达成协议离婚。
若在此基础上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女方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向男方所在地的法院提交离婚诉求。
随后,女方需收集可证明夫妻情感关系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材料并及时递交至法院。
待法院对案件予以全面审慎评估后,如果最终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便可依法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