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实行的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上限不超过八小时、平局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由于重大事务或紧急事项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公司应当保证在此期间内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关注。
但是,此类延长的工作时间仍有严格限制——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而整个月度则不能超过三十六个小时。《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