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员工因工作原因导致伤残并经过评估为九级伤残的情况下,除非员工有明显的过失行为,否则用人单位是不得无缘无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若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进行这种解除,且员工提出需求希望继续维持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那么这家公司便必须尊重该员工的意愿而持续执行劳动合同条款;
反之,如果员工选择不再延续现有劳动合同,或是由于种种原因而导致现有的劳动合同无法再继续执行下去,那么用人单位应按照双倍的经济补偿标准向员工支付相应赔偿金以作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