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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客体应是什么

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客体应是什么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2024-05-04 14:35:35 已帮助239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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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客体应是什么
1.本罪所侵犯的主要客体为交通运输之安全性,目标破坏对象为正处于实际运用状态且直接关乎交通运输安全性的交通设备。
此处所称“正处于使用之中”的交通设施,特指交通设施业已投入使用(或有在使用过程),而非正在兴建或维修阶段且尚未投入使用的交通设施或已经弃置不再适用的交通设施。
若所破坏者乃正在兴建、维修中且尚未投入使用或已废弃无需再用的交通设施,则不可归入本罪范畴。
此等不在实际运行中的交通设施,不含对交通工具安全运行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因此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破坏铁路、桥梁、隧道架设,高速公路、机场、航道建设以及灯塔、标识符牌等其他公共设施,通过实施此类行为,足以导致火车、汽车、电车、船舶、航空器出现倾覆乃至损毁的危险情况,但尚未对社会及个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结果的,将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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