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此项费用名为“房屋补偿费”(亦可称为“房屋重置费”),主要用于弥补被拆迁房屋产权人所遭受之损失,其价值依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结构及折旧状况进行划分档次,并按照每平方呎的单价进行计算。
2、另有一项为“周转补偿费”,旨在补偿那些因被拆迁房屋需要临时居住而自行寻找或租赁临时住所的居民们的生活不便。
该项费用的计算方式是依照房屋居住者的人口数目,于每个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3、最后一项则是“奖励性补偿费”,它的设计初衷在于激励那些支持和主动配合房屋拆迁工作以及自愿选择迁移至郊区居住或者放弃其他相关权益如要求拆迁方提供新的住房安置等被拆迁房屋的居民。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具体标准,应由当地政府依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制定和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