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纠纷中,关于子女监护权的归属以及房地产的分配问题并无必然的关联性。
在这个过程中,欲赢得子女抚养权并非意味着必定能够获得房产的所有权。
在离婚案例中,针对房地产的分割处理方式如下所示:
首先,依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来划分房产,若双方均有民事行为能力且无意见分歧,则应对子女抚养权和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划分以处理相关事宜。
因此,当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产业存在时,夫妻可通过平等协商来解决。
在此情况下,倘若一方承担了子女抚养的主要责任,仅因双方达成约定,将所有房产授予子女抚养方,只要该决议经由双方达成,便在法律上获得认可和保护。
其次,根据诉讼离婚程序中的房地产分割情况来看,若双方就房屋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并且选择向法庭提起离婚诉讼,此时对房地产的分割规范如下:
(1)首步应确认该房产系属共有的财产抑或个人享有产权;
(2)如果该房产被判定归属于个人财产,则此财产将毫无疑问地归属产权持有人;
(3)如果房产被确认为共同财产,通常法院会平均分割。
然而,对于房地产的分割倘若采用所有权共享原则,即其中一方负担为大部分的支出,例如其中一方单独承担了购房的首付款,则在分割房地产时需依照各权益方参与的比例进行合理分割。《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