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拖欠工程款项的维权时效性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明确做出了相关规制。
具体而言,此种诉讼请求保护民事权益的法定诉讼期限应设定在三年内。
在针对这类案件的法律条文中,依据实际情况有特殊规定的,将适用特殊规定进行处理。
而在此款规定中,首先需要明确核实的是,从权利人已知或应当已知自身权利受到侵害并知晓义务人身份之日起即开始计时。
同样地,若有其他特别法的相关规定,也将遵照该法规进行审判。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权利受损害之日起已经过了长达二十年之久,那么人民法院将会采取不保护的政策。
对于那些处于这一特殊时段的当事人来说,如果存在特殊情形导致无法在时效期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救济,可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特殊申请由人民法院酌情延长其诉求持续时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