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代理权已然终止,那么代理商享有索要退货的合法权利。
理由在于,在代理权终止以后,代理商便不再负有向对方企业推销产品的责任,此时有权要求对方企业收回尚未售出的产品。
考虑到公司在此代理关系中未能实际获取这些库存商品的所有权,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在代理权终止之后,代理商确实具有依法请求退货的资格。《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