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于不涉财产关联之范围内:
每单案件之费用为人民币800元至10000元不等;
(二)若涉及其财产利益的情况下:
每宗定制服务将收取基本服务费用,金额在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之间。
如争议财产标的数额超過了1万元,则根据下述阶梯式计算方式来评定收费高低。
具体的计费比率如下:
争议资产标的金额在10001元至100,000元区间内,收费比率是5%至6%;
如果争议资产标的金额介于100,001元至1,000,000元间,收费比率為4%至5%;
对于争议资产标的金额在1,000,001元至500,0000元区间内的案件,收费比率为3%至4%;
而争议资产标的金额达到或超出50,00,001元者,收费比率为2%至3%;
最后,当争议资产标的金额超过了1,00,00,001元时,收费比率则为1%至2%;
而对于超过50000001元部分的争议财产标的,收费比率在0.5%至1%之间。
(一)关于审查起诉阶段不涉及任何财产问题的案件:
每宗案件收取费用最为人民币1500元至12000元不等;
若涉及财产权益的案件,依照代理涉及财产权益的民事诉讼案件所适用的收费标准的70%执行,且在此前提下,价格最低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元。
(二)针对审判阶段:
不涉及财产权益的案件:
(1)在扮演被告辩护人角色时,每宗案件收取费用最高可达人民币2500元至20000元不等;
(2)每宗流程中担当自诉人或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相关费用,最高可达人民币2000元至15000元不等。
若是涉及财产权益的案件,则需按照代理涉及财产权益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进行执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