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
拆迁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程序:
首先,对于涉及到国有土地之上的房屋征迁项目,有必要先行启动项目征迁的立项事宜,同时要对项目初期展开深入细致的实地调查与详细摸底;
其次,负责房屋征迁事务的相关机构应制定出关于房屋征迁的补偿方式及安置方案,并提交至所在县或区的人民政府进行严格审核批准;
再次,针对计划征迁的房屋进行实地勘查与详细登记,并依据调查结果公开发布相关的调查信息;
接下来,相关部门应对尚未进行登记的建筑物进行深入调查、鉴定与妥善处理;
最后,由政府部门主导确定补偿方案,并将该方案予以公开公示以征求广大民众的意见,通常情况下,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低于30个自然日。
在此基础上,县区人民政府需公布征求意见的具体情况、
听证会的相关内容以及根据公众意见、听证会情况所做的相应修改,并对征迁补偿方案进行进一步修订完善后再行公布。《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
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
养老保险等
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