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公司的整合因此,员工与最初所在的公司的合约会照常进行,且员工会继续在新的结合体中为该公司服务。
然而,若在整合完成之后,新公司选择结束和员工之间的契约关系,或者是由于薪资,职位以及福利等各方面的变动导致员工自愿离开本企业的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新合并的公司有责任在相关的劳动契约被终止后,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关于赔偿金额,应依据员工在该单位的服务时长来确定,即每过一整年的服务期就向员工支付相等的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对于服务超过六个月但是未满一年的员工来说,同样按照一年来进行计算;
而对于服务期低于六个月的员工来说,就会发放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