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于做出不起诉决定时,通常不会直接向个人进行通知,但会向相关执法机关发出通告,特别是涉及公安机关。
这主要基于一个基本原则,即不起诉裁定乃属于检察院的职权范围,而公安机关并无直接做出决定的权责。
因此,即便检察机关最终未对某起刑事案件提起公诉,被涉嫌犯罪者也难以得知这个消息。
然而,在针对未能起诉的案件所做出的不起诉决定书内,都会明确列出以下关键性信息:
1.关于被告人的详细背景资料,如姓名、性别、生日、籍贯及户口所在地、身份证编码、民族、教育程度、职业、所属单位及其职务、现居住地址,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以及其被采取强制措施及羁押期间的具体情况等等。
若是单位犯罪行为,则应详细描述犯罪公司或组织的名称,以及其组织机构代码,地址,联系人信息,企业法人代表与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位,联系方式等各项细节;
2.案件的名称及来源之详述;
3.案件的实际情况,包括有助于否认或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的信息,以及以此为据的不起诉决定的具体依据;
4.不起诉裁定的法律依据以及其合理性陈述,明确指出检察院所采纳的法律条款;
5.财产查封,扣押及冻结情况的详细描述,以及关于这些财物如何处理的说明;
6.相关事项告知,包括相关法律援助,申诉权利等方面的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