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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行使需要具备什么法律要件呢

在司法实践中,代位权的行使通常需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定条件:
首先,债权人债务人双方间须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
其次,作为必要前提,债务人尚待向第三方支付的到期债权必须是非专属自身的权益,方可成为代位权行使的对象。
再者,如果债务人未能积极行运用自己享有的权利,即在债务到期后本应且可以行使对自身有利的权利但却未作行动,那么这也可能构成代位权发动的条件之一。
最后,若债务人消极行使权利给债权人带来了到期债权无法得到满足的潜在危机,也是启动代位权程序的关键要素。
值得注意的是,债权人实施代位权时所干预的范围绝不能超出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最新修订:202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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