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足特定条件者方能申请取保。
取保申请所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1.可能被判决管制或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其自身患有严重疾病或生活无法自理,以及妊娠期妇女或哺乳期幼童的母亲,虽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仍可能引发社会安全风险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
3.在羁押期间已届满,但案件尚未得到依法审理和裁决,从而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
在采用保证金的方式进行取保时,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缴纳保证金;
然而,若采用提供保证人的方式,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则无需缴纳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