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幼儿在幼儿园内部遭受到其它同龄儿童伤害,若幼儿园无法证明已竭力履行了其应有的安全责任和教育引导义务,那么幼儿园便需对此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向受到损害的幼儿予以经济赔偿;
反之,若幼儿园可以证实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尽职尽责地进行了管理与教育,那么便无需承担相关责任,而该事件中所涉及到的幼儿权益侵犯及赔偿问题将应由实施侵害行为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来负责承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