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这是天经地义的。
即便是在夫妻协议离婚之后,若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的规定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用,另一方可据此向法院发起诉讼,要求其承担应尽的抚养责任。
如诉讼结果得到有利于原告的判决,原告可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相应法律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有着明确的规定,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指出:
“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若子女由其中一方直接负责抚养,那么另一方就必须按照协议或法院判决的内容,承担部分或全部的抚养费用。
具体的费用金额以及支付期限的长短,都应该由双方协商确定;
如果无法达成共识,则由人民法院作出最终的判决。
在此之前所做出的协议或判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刻向父母任意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