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扣除所有破产清算所需之相关支出之后,合伙企业之剩余资产将按照以下严格规定之先后顺序予以偿还:
首先是尚未清付的员工薪资与社保费用;
其次是依法应缴的各项税务款项;
接着是所有未结清的债务;
最后才是向出资合伙人赎回其原始投入的资金。
而如若经过以上所有步骤后仍有余款,则需依据已有的约定或法定规定,依照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
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