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勒索行为乃是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通过采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等手段来压迫被害人,强制性的剥夺被害人掌控的公共和私人财富的一种犯罪类型。
具体而言,此类犯罪行为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若当事人在希望得到分手补偿时,采取了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式,逼迫受害者不得不支付其财物,这便可以视为敲诈勒索行为。
这种形式的威胁主要通过向受害者进行恶行的告知,以达到让其自愿放弃财产所有权的目的。
简单来说,就是如果受害者不遵从当事人的意愿,将自身的财产部分或者全部交给对方,那么他们将会在未来的某个时候遭遇不幸。
这种威胁的本质实际上是让受害者产生强烈的恐惧感,从而选择牺牲更大的利益,以换取更为稳定的现状,此时,行为人才能够获取更多的财富。
2.另一种被称为“要挟”的行为,指的就是利用被害人的一些弱点或是人们必须完成的每日任务,例如揭露贪污、盗窃等非法犯罪行为,或者是生活作风问题等等,以此作为借口来强迫他们支付财务。
对于任何形式的诈骗勒索,只要涉及到的金额大或反复发生,都将构成《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欺诈性勒索罪。
依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计算恶意索债的数额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首先,如果受害者遭受的损失超过一定限度(例如大于一千元人民币)或受害者多次受到骚扰,则犯罪嫌疑人将面临三至十年不等的监禁及罚款惩罚;
其次,如果受害者所受损失特别严重,达到数万元以上的损失,或者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包括诈骗工具的敲诈和敲诈手段的恶性程度等等,那么等待犯罪嫌疑人的将会是严厉的刑事处罚,那就是最高可达十年的刑期以及相应的罚款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仅会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意程度,还会参考被害者是否有过错以及被告人和受害者之间的关系等因素来衡量是否应给予被告人更重的判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