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律法规定,合法有效的证据贵为财产权纠纷的重要依据,其证据来源可细分为以下几类:
首先是物证;
其次是书证;
再者是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
接着是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事后承认或者否认自己有罪;
此外还有专家的鉴定意见以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记录;
显而易见的视听资料以及电子数据也是不容忽视的事实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