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所述,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若其犯罪情节轻微并具备良好的悔罪表现,且在经济生活与社会秩序等各个方面不构成再度危险,则可依法宣告缓刑。
然而,此类犯罪分子如需承担附加刑罚,附加刑罚仍应照常执行。
第七十三条还明确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间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最低不得低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间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低不得低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间自判决正式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