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内相关法律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在提起批准逮捕的申请时,应确保其在检察机关收到请求之日起七个自然日内完成相关手续。
而若遭受检察院驳回,公安机关则必须在收到通知之后尽快予以放人,并将实际执行状况及时间及时告知检察院。
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第九十一条第二款明确指出,检察院须在收到公安机关所提交的请求批准逮捕的文书后的七日之内作出最终审批决定。
当检察院选择否决批准逮捕的请求时,公安机关会依据收到的通知,立即释放相关人员,并将执行情况详尽地通知检察院。
另外,如果调查任务仍需进行,且犯罪嫌疑人具有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之条件,那么公安机关可依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或是监视居住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