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彩礼与嫁妆是否归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可谓是存有争议性观点的领域。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彩礼或嫁妆可被视为女性婚前个人所有财产,亦或是婚后夫妻共有财产。
然而,这一定义并非绝对的,由于各地区的风俗人情不尽相同,实际上许多地方的彩礼通常由男性在婚前主动支付给女性。
此外,当彩礼以及嫁妆诞生于婚姻登记之后时,其通常被认为是婚后夫妻共有的财产。
当然,如若男女双方有明确约定,将某些特定的彩礼和嫁妆排除在夫妻共有时,那么这些礼品便会成为女方过于个人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