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犯有如下情况之一者,实施
信用卡诈骗行为,且
诈骗金额在五万元人民币以内者,应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并处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
罚金;
若诈骗金额达到五万元人民币以上,则将被判定为
数额巨大,
犯罪人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处罚,同时需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罚金;
而若诈骗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人民币以上,便可判定为
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人将受到十年以上有期徒甚至是无期
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还必须缴纳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罚金或者被予以
没收财产。
至于
犯罪行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一)使用
伪造信用卡进行诈骗的;
(二)使用已过期或遗失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的;
(四)恶意透支消费,以此牟取不当利益的。《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