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租赁期限尚未届满时,如提前解除相应合同,需承担以下违约责任,包括履行补救义务以及赔偿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等。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在合同解除之后,尚未完全履行的相应条款应予以中止实施;
若该已进行的履行事项已达致一定程度并且与合同性质密切相关,则当事人享有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合理补救措施的权利,同时还有权要求赔偿由此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
合同因违约行为而解除的,解除方享有向违约方主张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但须遵循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
此外,即使主合同被解除,作为附随于主合同之下的担保协议仍然具有法律效力,担保人应对所负债务承担为保证责任人的必要职责,除非在担保协议中另有专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