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遇如下情况之一,涉及任何离婚事宜时,无过失方均可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首先,重婚行为;
其次,与他人非法同居;
再次,实施家庭暴力;
第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最后,存在其他严重过错。
其中,重婚是指已婚人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缔结新的婚姻关系。
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是指已婚人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保持非夫妻名义的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
关于家庭暴力,这是指行为人通过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其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和影响的行为;
如果这种行为具有持续性和频繁性,就构成了虐待。
遗弃则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责任的一方,对需要被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未尽到应尽的义务,从而构成违法行为。
例如,当一方身患重病,另一方却对此置若罔闻,未经合理理由擅自离家不归等情况。
至于“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表述,意味着在可以申请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况下,并不仅限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四种情况,其他严重过错行为也同样可以要求过错方进行赔偿。
例如,婚内出轨、一方与他人通奸并育有子女、婚内嫖娼、一方有吸毒、赌博等不良习惯且屡教不改等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