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私人宅邸门口安置摄像监控设备,所拍摄的自然环境与公共空间均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不会侵犯到邻居的个人隐私权益。
然而,以下几种行为却被视为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类型,详细情况简述如下:
未经本人许可将其姓名、肖像、居所地址、身份证明文件号码以及联系方式等公开披露给公众;
非法潜入或搜查他人住宅;
实施非法跟踪、监视他人行踪,安装窃听器材,私自拍摄他人私人生活影像,窥视他人室内活动状况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收集、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