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多次非法拘留他人的行为,且每项行为的持续时长均超出四小时,或所累积的非法拘留总时长达至十二小时以上者,依照刑法相关条款,应当被判定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并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
非法拘禁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的范畴之内。
非法拘禁罪是指通过拘押、禁闭或其他强制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严重犯罪行为。
此种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拘禁的情况,以下几种情形将被视为立案标准:
1.非法拘禁行为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
2.曾有过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或者一次性非法拘禁人数达三人及以上;
3.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实施了捆绑、殴打、侮辱等恶劣行为;
4.非法拘禁导致他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
5.为了追讨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并且符合上述任一情形;
6.司法工作人员在明知对方无辜的情况下,仍然实施非法拘禁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