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期限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基本上以18周岁为界限,18周岁已然在法律层面被界定为拥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初步具备了在法律世界里仅凭自身努力即可创设和享有权力与义务的资格。
2.然而,若子女已经年满18周岁,但由于经济上尚未独立获得收入,例如尚在校园攻读学位的学生等情况下,父母将会被重新定义为“养育者”而非单纯的监护人角色,他们的责任和义务包括需承担必须将孩子抚养成拥有独立经济来源的责任人。
3.特别之处在于,针对那些16周岁以上且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的个人,若这些人能够凭借自身的合法劳动实现经济上自给自足,并且能够独自维持生活,那么这些人便被视同于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主体,无需再依赖父母的哺育和资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