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学领域,关于定金的分类具有特定的含义与作用。
其具体可细分为四种类型:
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解约定金以及违约定金。
根据这些不同种类的定金属性差异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其所出具的定金收据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性。
然而,无论该定金收据具有何等特性,它仅仅是收取定金的一份证明文件,代表着双方之间已就定金合同达成共识,并且适用定金法则对双方产生效力。
这个法则规定,如果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约,则需承担丧失定金的后果;
反之,若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他就需要向支付定金的一方全额偿还双倍款项作为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