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失业补偿并不会被记入借款人的信用报告或者员工个人档案。
这是由于失业补助并非发生于借款人自主意愿的离职情况之后,而是他们受法律保护的权力,不应被上述信用报告或者员工档案所记录。
当失业人士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时,相关的社会福利办理机构会严格依照社会保险法以及《失业保险条例》对其领取资格进行核实,并且避免对申请人额外施加义务,例如强制性培训等附加条款,同时也不会以超过60天的申请期限为借口拒绝发放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