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承诺未能在约定期间抵达要约方,那么关于此类承诺是否仍然具有有效性需进行具体的分析。
在此情况下,若承诺人在承诺期限以内发送了承诺信函,依照惯例,其应能够及时送达到要约人处。
然而,如果因为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影响,使得承诺信函最终达到要约人时,已经超出了承诺期限的话,除非要约人及时向承诺人传达因承诺逾期而拒绝接收该承诺情形的通知,否则该承诺仍将被视为有效。《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七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