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便是确认家庭破裂需要哪些实质性证据的几种方式:
首先,乙方在异地长期租住的房产租赁合同;
其次,双方签署的婚内分居书面协议,务必确保是书面文件,口头协议需由另一方亲口确认;
再者,甲方向乙方发送的分居正式文书,最好采用快速传递形式进行邮递,并在附注栏中明确说明“分居”字样,同时保存好邮寄票据作为证明,从发送之日开始至提起诉讼为止,均视为夫妻分居期;
此外,双方往来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这些能够显现出双方关系紧张、存在长期分居现象的证据也属有效;
最后,人证亦可,例如双方共同的朋友或亲人,然而由于证人通常会与为其提供证据的一方有亲密联系以及这种分居更倾向于作为夫妻之间的私人事项对待,因此,单凭个人证词并不足以让法院采信,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辅佐。《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