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若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因故分居长达两年之久,在此期间需要为证明此事实提供相关证据。
所提交的材料应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配偶一方在外面居住时所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
其次,需有夫妻双方签字认可的正式书面分居协议,如存在口头约定,则必须有另一方证实其真实性;
此外,还可以通过向另一方邮寄分居通知书等方式来证明这一事实。《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