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服刑期满后再度触犯法律并再次入狱者,即构成累犯现象。
对于累犯,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应予以加重处罚,彰显了对其严重性和危险性的高度警惕与重视,这一原则要求我们对于累犯必须施以严厉的制裁。
2.所谓“累犯”,是一种特定法律概念,主要指那些在受到过一定的刑事惩罚措施,比如判刑或监禁之后,在法定的时限内,又再次犯下(被依法判决)相同类型的罪行的罪犯。
3.累犯可以进一步区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大类,其中,前者是指在前一个犯罪行为发生后的任何时间点上又实施新罪行的罪犯;
后者则是指在前一个犯罪行为发生后的一定时间段内,再次实施同一种罪行的犯罪分子。《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